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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人員強入民宅被判刑,開發商再也不能為所欲為!

作者:由 瀟龍聊<em>房</e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19-07-22

導讀:拆遷公司五名男子強行闖入徐先生夫婦家中,強迫二人對拆遷事宜進行談判,導致徐先生頸部和四肢多處受傷,經鑑定為輕微傷,而其中兩名拆遷員則在衝突中被徐先生扎傷。朝陽法院一審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張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受傷的兩名員工則被另案處理。

暴力拆遷我們講了有很多,儘管法律上禁止暴力拆遷,但是由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衝突乃至血案,仍不時見諸報端。一些地方政府現在學聰明瞭,不直接主持拆遷,而是把這項棘手的工作承包給拆遷公司,這些拆遷公司採取的手段就沒有那麼“光明正大”了,他們五花八門的逼遷手段,令被徵收人應接不暇。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雖說法律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在現實生活中,拆遷人員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獲刑的案例少之又少。因為在大多數人的“常識”中,拆遷人員進入住宅調查拆遷是很正常的事情,被預設合法,但我們要明白,即使警方進入我們的住宅也需要持有合法的手續。

上述影片中的案例,最終結果是拆遷方獲罪,這樣的判決讓人感到意外,因為現實中很多手段更惡劣的暴力拆遷事件,別說能夠抓住罪魁禍首,被徵收人能不獲罪就謝天謝地了。當被徵收人在正常協商不成,沒有更好的途徑維權時,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應,面對暴力拆遷進行武力抗爭就無法避免了。

但在更多情況下,被徵收人面對暴力拆遷採取“以暴制暴”的手段後,卻被以防衛過當,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關拘留、關押甚至判刑,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見的多了,知道暴力抗拆沒有“好下場”,這就導致人們在面對違法拆遷時忍氣吞聲,很多合法的權益得不到維護,便只剩下上訪這條漫漫長路。

其實上訪並不是解決問題最好的方式,我們要了解,拆遷人員暴力強拆可能構成以下罪名:

1、瀆職罪

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是翫忽職守造成惡性強拆事件的發生,可能構成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非法入侵罪

拆遷人員直接闖入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可能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未經允許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或經要求退出無故拒不退出的行為。

本文案例中的拆遷人員便構成了非法入侵罪。

3、故意傷害罪

因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造成被徵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傷害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毀壞財物罪

因政府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275條的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並不是寫在紙上給人看的,只有在生活中發揮作用才能體現法律的價值。被徵收人在瞭解了以上法律後,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拆遷方有違反《刑法》的行為,可以直接報警請求警方處理。

如果“強入民宅”犯法,都能夠像本案中的判決一樣,造成後果的將追究拆遷工作人員刑事責任的話,法律原則就能夠成為開發商和拆遷人員熟知的常識,深入人心,那麼很多“拆遷悲劇”都可以避免,開發商也不能像以前那樣為所欲為了。

標簽: 拆遷  非法  有期徒刑  住宅  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