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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納刑辯| 無實物價格認定的實務問題

作者:由 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22-10-25

潘美玉 法納刑辯

無實物價格認定的實務問題

在許多案件中,因各種原因導致贓物滅失、無法追繳,為確定犯罪數額,經常需要進行無實物認定,據此作出的價格鑑定常成為控辯雙方的重要爭議焦點之一,各地法院在該問題上的處理方式存在較大差異。我所結合執業經驗和大資料案例檢索,現對各類做法進行梳理。

一、無實物價格認定常涉罪名情況

法納刑辯| 無實物價格認定的實務問題

法納刑辯| 無實物價格認定的實務問題

二、各地價格認定機構做法和法院就無實物價格認定的裁判觀點整理

透過整理,我所發現司法實踐中,對於無實物價格認定主要存在下列做法:

(一)價格認定機構直接以無實物為由不予受理價格認定

在很多案例中,價格認定部門直接以無實物、缺乏必要的資料和圖片為由不予受理價格認定。

案例:(2017)粵01刑終字1758號、(2017)粵01刑終字1088號、(2017)粵0106刑初1518號。

(2017)粵0105刑初1003號

:廣州市荔灣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2016】325號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證實廣州市荔灣區價格認證中心因公安機關未提供實物,故未對涉案的手機1部、IPADl臺進行價格鑑定。

(二) 法院直接採信無實物價格認定結論

在涉及無實物認定的案件中,只要價格認定書無其他重大瑕疵,許多法院則直接採信價格認定結論。

案例:(2017)浙03刑終1036號、(2016)京02刑終301號、(2017)閩04刑終152號

(2017)晉0728刑初171號

:關於辯護人所辯被害人提供的購車票據不是有效票據。在無實物的情況下,依此作出的價格鑑定結論不具有客觀性、公正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意見。本院認為,因二被告人將贓物的出賣,導致在不能查獲贓物的情況下,鑑定機關只能無實物鑑定,二被告人在選擇盜竊物件時供述是選擇成色好的進行盜竊,被害人方提供的票據及陳述能夠基本印證被盜車輛是半年至一年半內購買,成色較新,故在成色上,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陳述具有印證性,依此作出的價格鑑定具有客觀性、公正性,對該鑑定結論應予採納,對辯護人所提異議不予採納。

(三) 法院直接不採信無實物價格認定結論

部分法院對於無實物價格認定結論,則會選擇謹慎採信,尤其是價格認定的依據只有被害人陳述,無提供其他憑證時,法院不予採信。

案例:(2017)粵13刑終字188號

(2018)吉0302刑初41號:

在公訴人向法庭提交的各項證據中,由遼寧省桓仁滿族自治縣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因該結論僅以被害人口述被盜物品特徵作為鑑定依據,並無實物或其它證據相佐證,該結論缺乏客觀性、真實性,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信。

(四) 法院參考無實物價格認定結論,結合其他證據認定價格

在贓物滅失無法確定新舊程度等相信資訊時,偵查機關會委託價格認定機構直接以全新產品進行認定,法院在此基礎上根據其他證據確定新舊程度,再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取區間最低價格作為最終的價格。

三、無實物價格認定中,哪些因素會影響價格認定機構受理認定?

價格認定部門經常以未提供必要資料為由不予受理價格認定,法律雖有規定但並未列明必須清單,故實務中主要依賴於價格認定機構的自我審查,透過閱讀案例,我所發現下列因素比較重要:

1、贓物圖片、現場勘查記錄等,許多價格認定機構直接以無圖片無法確定型號為由不予受理價格認定。

(2018)粵0904刑初76號

: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證實因被害人田某不能提供標的物實物及可以反映被搶奪物品的品牌及金屬純度等價格認定所必需的資料、圖片等,價格認證中心對被害人田某被搶奪物品的價格不予認定。

2、被害人本人對贓物的描述必須清晰,需具體到型號、新舊程度、購買時間等,且能與被告人對贓物的描述基本對應,如僅有被害人的陳述,無其他證據佐證,即使作出了價格認定,法院不予採信的機率也非常高。

(2018)豫1729刑初4號

:新蔡縣價格認證中心2017(150)號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記載了新蔡縣價格認定中心對於被害人楊某、王某1等17人被盜的電動車,由於被害人無法提供滅世物的購買發票、規格型號、使用狀況而決定不予受理。

(2017)吉0322刑初429號

: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證明梨樹縣價格認定中心對9塊電瓶沒有購買時間,無法認定。

(2017)京0116刑初62號

:北京市懷柔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京懷價(不予受理)字[2017]第004號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證明,標的刮痧板因委託方無法提供標的購買發票、材質檢測證明、鑑定證書等詳細資訊資料依據,故不能對其進行價格認定

3、購買憑證,實務中,辯方多以無購買憑證為由主張不予採信價格認定,但現各地法院判例顯示,購買憑證非必須資料,如有其他證據可證實滅失物的相信資訊時,價格認定部門依然會受理認定。

4、其他證人證言,即使被告人未供述贓物具體資訊,但如有多位證人的證言能印證被害人的陳述,即使沒有購買憑證,價格認定部門也會作出認定,最終被法院採信的機率依然很高。

5、非特定物。如果滅失物為非特定物,不影響價格認定,法院一般也會採信認定結論

6、玉石、珍珠、黃金等無法透過肉眼辯護材質、純度的滅失物,須提供香相關的檢測憑證或其他書證,否則不予受理認定的可能性非常高。

7、滅失物容易製假需要真偽鑑定的,無法認定。

(2016)皖01刑終664號

:酒水無質量、真偽檢測報告書,市場也無法採到同類同款產品的價格資訊,不具備價格認定條件。

(2018)冀0827刑初21號

: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證實,有一些被盜物品因未提供真偽證明,有一些被盜物品真偽不詳、香型不詳、酒精度不詳、淨含量不詳、無實物等原因而無法予以鑑定。

8、市場價格 無法核實市場價格時,價格認定受理存在難度

(2017)黑0203刑初116號

:齊齊哈爾市價格認證中心齊價認函字[2017]第5號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證實姜某財物被盜案所涉及的金銀飾品因無法調查到認定基準日的市場平均價格,決定不予受理。

四、無法作出價格認定或法院未採信(完全採信)價格認定結論後,如何確定價格

當無法作出價格認定或法院未採信(未完全採信)價格認定結論後,法院一般會採取下列幾種方式認定價格:

1、無價格評估者不計入犯罪數額或直接列明無法計算犯罪數額

案號:(2016)內0204刑初385號;

(2017)遼0211刑初740號

:綜上,扣除因價格認定不予受理的財物後,被告人張松輝盜竊財物數額人民幣51640元,沙日達爾木盜竊財物數額人民幣46150元。被告人趙成友先後二次收購案涉贓物,數額人民幣35000元。

(2017)魯0826刑初111號

:關於林某的被盜車輛價值問題。經查,林某陳述,該車系二手車、事故車,並無購車發票等有效價格證明,也沒有機動車行駛證、合格證等反映車輛品質及價格形成的相關材料手續。根據微山縣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該車亦不能透過估價機構估價。而林某的轉款資訊不是認定被盜車輛價格的有效價格證明。據此,該起盜竊數額無法計算。

2、無法認定價格時,以銷贓價確定犯罪數額

案號:(2016)浙02刑終762號;

(2015)埇刑初字第00063號

:經查,宿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本案所涉案物品的鑑定,既無實物也無購買的發票,僅以被害人歐某陳述而作出,該起搶奪數額的認定應以其銷贓的價格認定為2000餘元。

3、根據銷贓數額和其他證據,並依據生活經驗法則確定犯罪數額的區間並據此量刑

(2018)贛0724刑初9號

:關於三被告人參與盜竊電纜線的價格認定。經查,上猶縣價格認證中心不予受理被盜電纜線的估價鑑定,證人即廢品收購人練某陳述,其收購三被告人所銷電纜線的價格為85840元以上;被告人黃飛供述其參與銷贓的數額為52840元;被告人張兆民供述其參與銷贓的數額為45543元;郭昌士供述其參與銷贓的數額為62700元以上;上猶電信公司提供公司進貨價格表證實被盜電纜線價格合計467270元;手機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及上述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共同證實黃飛與張兆民參與盜竊犯罪數額的總和即是郭昌士的犯罪數額,由於三被告人對盜竊電纜線的長度沒有異議,且已排除刑訊逼供的情形,被盜電纜線的的價格雖未經估價鑑定,但根據廢品收購價小於物品市場價的日常經驗法則及證據採信應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結合三被告人的供述、手機微信轉賬記錄、廢品收購人陳述銷贓的數額及電信公司的進貨價格,綜合認定郭昌士、黃飛參與盜竊的數額均在5萬元以上,犯罪數額屬於數額巨大,認定張兆民的犯罪數額在5萬元以下,屬於數額較大,但可在量刑時應綜合考慮。

4、根據同案同類鑑定價格的平均值確定犯罪數額

(2015)垣刑初字第70號

: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實中未追回失竊小尾寒羊的價值認定,公訴機關認為因失竊的羊沒有追回,價格認定中心無法鑑定其價值,故宜以馬某某已經過價格鑑定的羊的價值平均值為依據認定,對此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5、重新進行無實物鑑定 ,以重新鑑定的結論計算犯罪數額

(2014)海刑初字第57號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秘密手段竊取被害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犯有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數額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更正。因為京海價(鑑)字[2013]第00858號、第00859號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結論,雖由有權鑑定結構依法作出,但該結論採價過程不夠清楚,結論缺乏相應客觀記錄予以印證,未能體現電子產品價格的市場更新速度等客觀情勢,且

鑑定數量與指控數量存在部分出入,不足以作為定案根據

。經辯方申請,本院委託價格鑑定部門對本案被盜電子書依法進行

重新鑑定

,鑑定部門重新作出的京海價(鑑)字[2014]第04290號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結論書,形式來源合法,程式規範,結論客觀有據,且符合市場客觀實際,應作為定案根據。故

涉案被盜的552臺番薯Yambook牌E602WIFI型電子書價值應以該重新鑑定結論為準

。故對於辯方認為控方指控犯罪數額過高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

-END-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標簽: 認定  價格  數額  不予  2017